保证人单方作出承诺的,会不会构成连带保证责任,要依据作出的承诺而定,如果承诺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到期自动续保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连带保证人需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责任有如下几点:1、主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履行期间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主张连带保证人承担债务。2、如果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则其保证期间时间为履行期间届满之后的六个月。3、连带保证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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