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6.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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