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工伤认定 。认定为 工伤 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 伤残等级鉴定 )。这解决了劳动者都关心工伤去哪里做 伤残鉴定 的问题。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 工资 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 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 医疗费 、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等等, 必要时,可以 委托律师 帮助你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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