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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追讨债务的定义和危害

2020-03-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刑法》第293条之一规定了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的情形和相应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非法追讨债务:法律禁止下的债务追收行为的界定与风险

非法追讨债务是指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违法手段追收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可能给债务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风险和后果。非法追讨债务的界定主要包括债权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进行追债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同时,非法追讨债务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加重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更大的纠纷和冲突。因此,对于非法追讨债务行为,法律应严加禁止并加强执法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

结语

非法追讨债务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行为都属于非法追讨债务。这些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加重社会矛盾。因此,我们应当严厉打击非法追讨债务行为,加强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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