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

2022-08-29 来源:好走旅游网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是指故意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给社会、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追求利益最大化几乎是每个公司的价值目标。然而,在实践中若单纯追求公司本身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只注重了投资者(特别是有控制公司能力的股东)本身的利益,极易导致忽视公司法人的社会责任,

⑥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与经营风险过度地转移到公司外部,走向设立之初法律意愿的对立面,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成为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公司法人制度中原本平衡的价值目标体系背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向另一极的经济价值目标倾斜,造成个案中的不公平,严重损害了投资者以外的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影响了交易的安全,构成了对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在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虚假出资问题

这一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屡禁不止。虚假出资主要包括根本没有出资、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等几种情形。无论哪一情形,均形成空壳公司,构成对公司外利益关系人的欺诈,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对此类公司的处理,分别不同情况,若经整顿符合公司最低要求的,可以继续经营;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公司的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一人公司问题

一人公司一般学者认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为一人,公司财产由一人出资的公司。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是指真正的股东仅为一人,名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仅持有最低股额或根本不出资,实际上不享有股东利益的公司。这样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一个股东中,这一股东极易盗用公司法人人格,且责任归咎于公司而逃避个人责任。这种情形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整顿,严重的解散该公司。

(三)母子公司过度操纵问题

母子公司是指彼此具有独立人格而又相互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一种集团公司。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但在经济上却成为一个整体。为了母公司或其整体的利益,母公司极容易滥用其控制权,过度操纵子公司,采取种种手段致子公司不能满足其债权人的债权,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形在世界范围都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此时,应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索其母公司的责任。

(四)企业脱壳经营问题

所谓企业脱壳经营,是指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后,原企业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企业法人进行独立经营,新企业不承担原企业债务,使新设企业脱掉亏损企业这个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企业运行方式。

⑦此种经营行为,目前在我国仍十分流行,甚至被不少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奉为摆脱企业亏损的一种良策。⑧这给审判特别是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企业脱壳经营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原企业法人债务的行为,应将新设立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视新、旧企业为一个主体,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五)公司与其成员财产混同问题

当公司与其成员财产混同时,其导致的后果是财产成为其成员个人的一部分,而负债成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人格独立亦随之丧失,极易使不法行为人藉此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因而必须否认其法人人格,追究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