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学籍(往届生为原学籍学校所在区)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本市户籍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考生在报考前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在学籍或户籍区报考。考生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区报名参加中考,享受当地户籍市民待遇。但考生若申请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应填写中考非本地户籍考生申请表,经批准后,可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报名参加中考。
特殊说明。回户籍报考的考生不能参加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招生。回户籍考生如参加城区学校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招生,其学籍和户籍须同属城区或者同属于郊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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