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社会保险转移程序:
1、养老保险转移程序根据《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重转移模式,转移程序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书、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资料,当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印刷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缴费证明书二是携带这些手续,填写转移继续申请书,向转移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审查通过后,参加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收到社会保险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疗保险账户可以随人转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移动从业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计划转移。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人退休后在新城市就业,可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工人不再享受原就业地镇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保险手续的同时发行保险证明书。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的地方投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投保信息,所有的医疗保险关系都不必再担心了。
3、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跨统一地区转移,失业者跨统一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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