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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1-11-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量刑标准,分别是普通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的特殊信用卡诈骗罪。它们的最终量刑标准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会受到不同的刑罚和罚款。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能力进行协商决定,没有固定价格。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量刑标准,一是普通信用卡诈骗罪,二是被称为恶意透支的特殊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他们的最终的量刑标准是分为三档,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等;

3、数额特别巨大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信用卡诈骗罪请律师要花多少钱

刑事案件请律师费用通常是在政府标准和市场指导价的基础上,由律师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决定的,没有固定价格。信用卡诈骗罪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律师的收费,并且需要看案件的进行阶段以及律师的能力。

给你如下参考:

(1)一审阶段: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量刑标准,分别是普通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的特殊信用卡诈骗罪。它们的最终量刑标准分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费用通常由律师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决定,没有固定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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