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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掘机侧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2023-02-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案件相关问题

1.施工挖掘机属他人所有,被保险人是否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主体资格?

2.施工挖掘机侧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3.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没有通知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事故性质为由拒绝理赔?

4.经上岗培训并获毕业证书的驾驶员对于挖掘机侧翻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5.如何认定事故挖掘机是否为投保的四台挖掘机之一?

6.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公估公司出具的事故公估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7.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公估公司的公估费用应否赔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地财保舟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工路桥建设公司

原告诉请

2009年8月12日,被上诉人交工路桥建设公司向大地财保舟山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号PGGC200933021317000002,保险金额11978140元,保险费35934.42元,被保险工程名称为岱山县江南山至牛轭岛公路路基工程,保险工程位于岱山县高亭镇江南山,保险期限为2009年8月21日0时至2011年11月20日24时止,并提供了需要投保的机械设备清单,其中包含小松PC360挖掘机4台。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或免赔率10%以高者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若报销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订立后,交工路桥建设公司及时交纳了保险费。

2011年4月5日,案外人孙某福驾驶投保的小松液压挖掘机PC360-7在岱山江南山至牛轭岛公路路基工程工地(K1+120)作业时,山体突然塌方导致挖掘机侧翻,造成挖掘机受损。交工路桥建设公司立即向大地财保舟山公司报案,后者经派员查看现场后口头告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

2011年4月21日,交工路桥建设公司委托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挖掘机进行定损,确定受损金额为191200元,公估费6000元。随后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地财保舟山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及费用。

一审审裁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交工路桥建设公司依约交纳保险费,大地财保舟山公司收取保费并出具保单及保险条款附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争议的焦点之一,交工路桥建设公司是否有要求大地财保舟山公司理赔的主体资格。交工路桥建设公司系投保人,事故挖掘机虽属他人所有,但属保险合同附件中机械清单范围,作为投保人有权要求大地财保舟山公司对事故挖掘机进行理赔。争议的焦点之二,事故是否是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和被保险工程地处,系在施工过程中挖掘机侧翻,造成挖掘机受损。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事故定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挖掘机在施工过程中侧翻,该事故的性质未有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也未有书面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为保险责任事故,属无法预料和控制事故。操作员已经上岗培训拥有该技能的毕业证书,具有挖掘机的操作技能,且保险合同中也未特别注明操作投保的机械设备如无上岗操作证属免责事由,故交工路桥建设公司不存在重大过失,其书面申请理赔后,大地财保舟山公司以抗辩理由拒赔,应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焦点之三,保险理赔金额是多少。事故发生之时,交工路桥建设公司及时通知大地财保舟山公司到事故现场勘查,并确认保险事故的损失。大地财保舟山公司勘查后认为不属保险事故,而未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交工路桥建设公司为此委托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具有资质的保险事故公估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中损失金额予以确认。大地财保舟山公司未及时评估损失致使交工路桥建设公司支出公估费用6000元,该公估费用由大地财保舟山公司承担。对保险理赔金额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后,确认保险事故理赔金额为172080元。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大地财保舟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交工路桥建设公司挖掘机受损的保险理赔款172080元,并承担交工路桥建设公司支付的保险事故评估费用6000元。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大地财保舟山公司负担。

二审审裁

上诉人大地财保舟山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7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事故性质认定不清。本案所涉挖掘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侧翻,施工单位没有及时通知安全监管部门而未能认定事故性质,不能排除本次事故属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从现场状况看,事故因挖掘机驾驶员无证驾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使挖掘机在施工过程中太靠近路基边沿,导致路基不堪承重而发生坍塌,挖掘机随之侧翻,本起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范畴。二、被上诉人主张此次事故属保险事故范围,应就此提供相关证据。现被上诉人未就此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事故挖掘机不属于被上诉人所有,且小松PC360有多种型号,事故挖掘机不一定属投保的四台挖掘机范围。综上,请求二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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