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刑事证据的种类的关系和区别。刑事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实际上都是对同一事物所进行的分类。只不过前者是学理上的分类,后者是法律上的分类,它们是相互交叉的关系。
二、刑事证据分类内部之间的关系。我国理论界根据法定的8种证据的不同特点,采用二分法将其分为四大类八种证据。因而,在同一类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不同类之中则是交叉的关系。例如:根据证据的来源,我们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因而我们不可以说一份证据既是原始证据又是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因而我们也不可以说一个证据既是言词证据,又是实物证据。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某个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因为,我国证据学理论一贯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四、原始证据:实物证据为原物。言词证据表现为为4个亲自:1、亲身所为;2、亲身感受;3、亲眼目睹;4、亲耳所闻犯罪时的各种声响。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材料等【指复制、临摹、道听途说(转述)等】
五、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认定。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大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只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的结论存在,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六、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按照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划分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证据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来划分的。因而,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只要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直接证据;只要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所以,原始证据有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也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七、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的表现。有罪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存在,证明犯罪重,证明犯罪轻。无罪证据包括:证明犯罪不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明危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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