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罪不认罚的的可以由司法机关审查后从轻处罚,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犯罪分子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之后能够认错,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处于从轻处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在后期如果认罪认罚成立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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