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结息规则是,6月30日为结息点,未满一年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满一年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利息。举例说明:职工2011年9月开始缴存,到2012年6月30日结算时,根据存款余额和利率计算得到利息,2013年6月30日再按新的利率计算利息。
法律分析
计算公式:
应得定期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活期利息=活期进账数额×天数×活期年利率/360天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比如,一职工自2011年9月开始缴住房交公积金,月缴交额为500元,加上单位的500元,每月进入帐户内的余额有1000元,至2012年6月30日结算时,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有余额10000元,这10000元将按当时的活期利率0.4%计息:当年的利息:10000*(0.4/100/12*10个月)=33元,当年的本息:10000+100=10033元
2011年7月——2012年6月,该职工连续交纳的12个月,月交额还是500元,加上单位的500元,每月仍为1000元,2013年6月30日公积金结息时,帐户内的余额为:上年10100元,当年10000元。
结算方式第一步:上年的4012元按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2.85%)计息:10033*(2.85%)=285.94元(利息),本息和为:10033+285.94=10318.94元;
第二步:当年的4800元按活期存款利率(0.5%)计息:10000*0.5%=50元(利息),本息和为10000+50=10050元。至2012年6月30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为:10318.94+10050=20368.94元。这20368.94元在2013年6月30日按三个月的整存整取利率计息;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到2012年6月30日时按当时公布的活期利率结息。
结语
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简单明了,根据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和时间段,利息计算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方式。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职工连续交纳12个月的公积金,结算时根据不同时间段采用不同利率计算利息。结算结果显示,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得到了合理的增长。在公积金结息中,6月30日是重要的结息点,根据不满一年和满一年的情况,分别按照活期和定期利率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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