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司想运用的是“ 劳动合同法 40条(二)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是,必须要证明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和2)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因此,不能直接辞退,必须是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证明该员工仍然不胜任,才能无过失性辞退该员工; 2.可以调整该员工岗位,但前提也是证明,1)该员工 不胜任工作 ,2)另外调整岗位也是合理的 不胜任工作,需要证明考核标准是合理的,考核过程是公开透明的等; 调整工作岗位注意,需要考虑该员工专业性质等因素,而不能任意调整;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不能因此导致该员工的收入明显减少。 3.如果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胜任,或者培训后仍然不胜任,可以通知解除,贵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另外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2013年9月到2015年2月计算,1.5个月工资计算,而该员工月薪五万超过上海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以2013年平均工资5036元计算三倍为15108元。 贵司需要支付15108*1.5=22662元。 4.年终奖支付,可以按照贵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如果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发放给年终奖发放时候在册的员工,如果年终奖发放前解除与该员工关系,则不用发放年终奖; 我在长宁,以上只是一般分析,具体需要看了材料后,给出进一步意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