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不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担保合同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担保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和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延长诉讼时效的条件有什么
延长诉讼时效的条件如下:
1、延长诉讼时效的正当理由由人民法院根据其职权确认,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能规定所有阻碍诉讼时效的情况,除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原因以外的事实是特殊情况,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的,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原因,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所谓特殊情况,并不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然有效,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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