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房时,租客向房东索要发票,房东不提供的,属于违法行为。房客向房主交付租金,是房客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房主作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发票是其承担纳税义务的需要,房客要求房主提供发票也是要求其履行合同的义务。作为经营者,对因经营业务而收取的款项,应当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自觉维护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其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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