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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卖商品房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1-05-25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一房多卖的后果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一、一房两卖的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购房经历一房二卖怎么维权呢

遭遇一房二卖,如果签订合同先与其它的买受人(这句话意思不明确),且合同有效,支付了房款的情形下,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不能取得房产,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多卖的原则是什么

一房多卖的原则是:

1、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未办理过户和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归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2、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3、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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