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拿着本人 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2份)、1寸近期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去社保机构。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社会养老保险 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领取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四)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五)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六)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 领取养老金 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七)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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