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民、法人申办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需公证的合同文本若干份;
(4)与本合同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它材料,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被租赁企业资产评估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合营企业的验资报告等;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等)需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并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或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境外律师或机构证明。合同文本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笔签名。
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被驳回,或者授权之后被无效,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能尽了公开技术的义务,而无法实现独占该项技术的权利。因此,对于技术秘密来讲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保证技术秘密的存续,而专利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权利,相对来说,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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