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核定,是以职工上年实发工资除以实发月数来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的生育津贴,如果没有划入单位职工应付工资发放,可以不纳入缴费基数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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