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男,x年11月6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乡梯子村1组36号,现住所:xx市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区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xx区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驾驶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受雇于第一被告从事货运工作,于x年3月13日晚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车(车牌号为琼),前往位于xx市北部的月亮湾去拉黄土。该地点具体位于世纪大桥对面,美丽沙工地后面。同行的还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车辆(车牌号为琼),司机王。晚9:30左右当第一趟装车完毕后,受雇于两被告的工地负责人汪对原告说:可以出发,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岛别墅区。同行的除琼外,还有另一雇主的琼自卸车。晚上10:00左右到达卸土地点。因原告驾驶的自卸车上部被蓬布盖住,需要将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车顶上把蓬布从后往车前部折叠起来,叠完后在用绳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时,绳子突然断裂,原告身体随即失去平衡从车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就用自己的越野车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医院。CT拍片显示:伤势严重。因该医院无住院床位,需到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闻讯赶来的两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医院。X片显示:1、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2、左桡骨远端骨折。CT显示:左月骨骨折。经省人民医院医治,并用石膏将原告左手骨折处固定后,发现还有一片碎骨卡在关节里,需做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进行手术,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针、药来治疗。在随后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时间里,原告先后分别去了xx市府城、xx区及定安县三处就医,所到之处,医生都认为只有进行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只需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并建议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术。因此不同意在xx市进行手术医治。在此期间,原告与第二被告就手术费分担之事进行过多次协商,也未果。无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预付购买的五天针、药水后,于3月19借款在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时,医生告诉原告还得需要二次手术。对此,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在其雇员为其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后,应当积极地为其提供治疗,不能以医治费用过大为理由,拒绝对原告所发生的骨折负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式经营模式,应该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参照《20xx—20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公交警【】160号)及海南省交警总队20xx年8月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含二次手术):
1、 医疗费: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 误工费: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 护理费: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 交通费:270元+200元=470元
四项合计:25040.3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决定诉请法律裁决,恳请贵院责令两被告履行以原告诉讼请求所列各项之义务,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目录一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