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诚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湖北省武汉市杨汊湖华苑小区红玫苑2号楼 室自有房屋出租给乙方作生活居住使用。 (二)租赁期间为壹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月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租金按季结算,同时甲方收取乙方壹个月房间为押金。甲方收款付据,乙方不得拖欠或拒交租金。
(四)乙方必须提前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次房租,逾期未付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住房自行处理房内物品。如租赁期未情况下,乙方不愿继续租赁,需提前叁个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退还押金。如特殊原因,在双方同意下,可酌情协商。
(五)甲方如需出卖上述出租房屋或需提前收回房屋自用、抵押上述出租房屋,须提前叁个月通知乙方,因未提前通知到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中途交租金不租住,甲方不退租金。若甲方无故将出租房屋不愿租给乙方,乙方已向甲方交付租金时,则甲方不足退回租金外,需另向乙方赔偿壹个月租金,以上因特殊情况,由双方酌情协商解决。
(六)乙方于租赁期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外,应将所租房屋按原装腾出交还甲方。
(七)租赁期间,房屋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维护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甲方进行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对房屋进行改建、增添设施和进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修。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除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提前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与他人互换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转租或分租上述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甲乙双方和受转租方按原租赁合同(甲方与乙方)和转租合同(乙方与转租方)的约定承担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十)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乙方私自违反该条条约产生的各种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租赁期间,就乙方关于水、电、煤气、热水器等使用发生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遗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二)甲方保证上述出租房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租赁期限内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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