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条 产品品牌名称、提货时间及数量:
品牌名称“漓泉”啤酒“燕京”啤酒
提货时间
及吨数
(单位:吨)
注:含中高档产品及大众产品。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全年合计
总计
产品价格由供方制定,并不时根据相关因素调整。价格及价格调整通知需方后,需方应按照通知的各项价格执行。
第二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 起,至 止。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按GB/T 4927-20__ 啤酒标准,在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的,供方负责退换。保质期以合同标识的具体产品包装标注时间为准。
第四条 交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在供方指定生产基地工厂仓库交/提货。
交货方式:需方收货委托物流承运。需方可委托供方代办托运,但须是供方指定的物流公司。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及相关在途费用全额由需方自行负担。
第六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运输保险规定由需方自理,运输货损、索赔由需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包装标准:产品包装按供方包装标准,包装物由供方提供,运输、包装所需费用含纸箱包装费用等由需方负担。包装物按 方式回收。
第八条 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以GB/T 4927-20__ 啤酒为验收标准,需方提出异议期限为:数量异议在货物到达需方地点当天提出,质量异议在货物到达需方地点起10日内提出,且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需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验收合格。需方无异议的,应当在送货单据上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九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认可以供方的经销商销售信息系统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供方执行款到即发货原则,需方需在发送订单后3日内付清当期订单货款。若有其他特殊供货情况,另行单独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被解除的,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第一条尚未履行的部分(折算价款)视为损失,违约金为损失的30%。
2. 需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否则,每逾期付款1日,需方应向供方支付拖欠货款每日万分之六点五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需方违约除须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外,还须按上条标准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3.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判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
4. 由于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证送达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履行本合同的,任何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供由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不可抗力事实存在的证明后,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基础上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提交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计算。
2. 未经协商一致及确认,单方添加、涂改的内容无效。
3. 需方基于供需关系向供方缴纳的保证金等,若需方发生违约情况,供方可优先用其抵偿。
4. 以下地址为双方约定邮寄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各方应书面通知变更,未书面通知的仍以原地址为准:
供方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9号 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
需方通讯地址: ,收件人: 。
第十四条 本合同采取电子合同的形式签署,双方可靠的电子签章与手写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供 方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业务负责人:
业务电话:
投诉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址:
法人或负责人:
电 话: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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