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颁布以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作出过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约定管辖,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性。但实务上仍有争议的是,此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狭义上理解的“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广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那么,除了《解释》明确指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又是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裁判规则
(一)司法实务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被认为属建设工程合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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