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步骤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二、受理: 各区县分局食药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相关法律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换证: 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期限: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