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一年无罪释放的赔偿标准及责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赔偿金等。责任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责任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羁押一年无罪释放如何赔偿
1、嫌疑人被羁押后无罪释放的,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1)如果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有哪些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结语
对于羁押一年无罪释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如果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对于造成死亡的情况,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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