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这类合同有以下特征:一是制定格式合同的主体是是经营者,其决定合同的内容并预先拟定,占有优势地位;二是格式合同相对人是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处于弱势地位;三是格式合同所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并非单个的消费者,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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