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主体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等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才会构成倒卖武器装备罪。
一、本罪的基本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武器装备。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指违反关于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指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严重后果”,指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等。
3.犯罪主体为军人,通常是军队指挥人员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会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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