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执行需根据生活必需,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超出必需可执行。执行由第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可向上级法院申请。上级法院可责令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保障被执行人及家属最低生活标准后,可执行超过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法律分析
若拆迁补偿款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款的法律追索途径
拆迁补偿款的法律追索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拆迁补偿款未按时支付或支付不足时,受损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索。其次,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追究违法拆迁行为并要求支付合理的补偿款。此外,如果拆迁行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受损方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获取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最后,受损方还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上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公正的拆迁补偿款。总之,拆迁补偿款的法律追索途径多种多样,受损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拆迁补偿款的追索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裁定,并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对于超过生活必需的财产部分,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受损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刑事报案等多种途径来追索拆迁补偿款。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和舆论监督也可提供帮助。受损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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