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

2022-05-23 来源:好走旅游网

1、为劳动者和企业解决劳资纠纷

就劳资双方无法自我解决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此进行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地考虑双方之间地利益冲突,缓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对立情绪,促进双方和解。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以下三大优势:第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强制性,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第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第三方,能够进行公平调解;第三,相较于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间短,效率高。这也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能发挥巨大作用的重要原因。

2、从根本上釜底抽薪

以往屡试不爽的直接裁决法以便捷快速、效率高为特点,但在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利益复杂化、劳资双方情绪激化的新形势下,直接裁决法却会使双方认为仲裁机构有所偏袒,产生抵触,从而恶化劳资双方的关系。所以若换成仲裁委员会以缓和的方式进行调解,深入调查,查明真相,在照顾到双方情绪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来协调,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达成共识。结果不仅能使企业正确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利益,促成双方皆大欢喜、社会欣欣向荣的场面。

3、促进劳资双方自我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一大优势就是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不同于判决的强制性,而是基于劳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之下的,因此,劳资双方自身的心里约束强,能够做到自愿执行。从另一方面看,不仅减少了强制执行中的不确定因素,还能够有效减少因不服裁决的上诉,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压力。

4、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众所周知,诉讼是一种成本极高的维权手段,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还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撑,而利用劳动仲裁进行调解,不但能有效减少维权所耗费的时间,同时还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除此之外,三方协调的方式也比仲裁员带有情绪的裁决更加公平公正,从而降低了双方当事人上诉和上访发生的几率,提高了一个案件的整体解决效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