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要求如下:发包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发包方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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