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和解意见或建议,在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居间调解,从而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或者仲裁机关主动依仲裁权提出调解建议,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这种解决争议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即为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的结构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和文种两方面的内容。如“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正文。这是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按照三个层次布局:开头。具体而明确地叙述引起争议的问题,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什么,于何时何地进行调解;
中间。书写调解者的意见和态度,争议双方对此是否一致赞同。这部分要力求阐明三者意见的一致性。
3、写明实施调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结尾。调解员签字,调解机关盖章、署名,并具发文日期。
一、申请过程中的问题
1、调解应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从而结束争议。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这不仅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要求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也要先行调解。但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具有本质的不同。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发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作出裁决前,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发生在劳动争议产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前;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不一定产生调解结果,形成调解结果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经过仲裁程序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必须以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前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必须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所谓合法,是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过程序。
3、经仲裁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的,可以基于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