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如下: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保证,无论债权发生的原因,都应列为破产债权;
2、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不得通过破产程序优先清偿。但是,如果债权因各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则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3、附条件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除取决于未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有效性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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