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保释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保释候审。保释候审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保释候审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作出同意的答复。决定保释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出具《保释候审决定书》和《执行保释候审通知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证人或者支付保证金。不符合保释候审法律条件的,不同意保释候审。不同意保释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自行决定保释候审。
3、保释候审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不同意保释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
3、保释放候审。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件、有关理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资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件、有关理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后,应当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被保释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和有关资料,并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人、人、人、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检察人民第五十二条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有权申请保释候审。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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