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1 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提交规定的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市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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