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基本生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扣留是指人民法院通知储存有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或转移该项收入提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从储存单位取出,以便交付给权利人。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农副业收入等。与被执行人收入有关的单位,是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向被执行人支付各种收入的单位。被执行人的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不能因执行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一次或分期提取一定的收入,并交给权利人,或通过人民法院转交,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当工资作为储蓄存在时,和被执行人的其他普通财产一样,可以完全被纳入责任财产的范围。但是当工资处于尚未发放状态时,是被执行人即将取得的收入,只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外的收入才能被当做责任财产执行。这是因为作为被执行人储蓄的工资,反映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该部分工资完全执行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而被执行人的收入则属于被执行人的预期报酬,是被执行人从事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必须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标准的考虑下进行。法律上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细致区分是原情执行、文明执行的内在要求。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