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表现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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