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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具备哪些条件

2021-05-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担保人要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也就是能够督促嫌疑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随传随到等义务。如果发现嫌疑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上述情况,需要及时向办案机关报告。

一、做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要求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人要求有:

1.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4.与本案无牵连。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在为他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担当保证人。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

三、取保候审担任保证人需要什么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履行的义务是: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该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如果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就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其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承担的责任是罚款和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被保证人违反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随传不随到、甚至多次传唤也不到庭的现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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