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能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直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担保。对于担保,只有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担保人才能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共同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而不必经过事先的程序。
一、抵押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对于担保人,一般都在6个月左右
二、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合不合法?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时,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担保,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由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性质,债务人担保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没有顺序。担保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担保人不享有顺序利益,因此没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担保中,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和债务人分为债务清偿顺序,其中债务人是第一顺序,担保人是第二顺序。因此,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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