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未被刑事拘留的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取保候审人的担保人应当向案件办理部门申请,担保人应当符合条件。保证人取保候审的责任包括:(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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