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既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须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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