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期限失效后,申请人可通过诉讼要求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应在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社保部门应办理认定,未及时申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申请工伤鉴定期限失效的,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法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拓展延伸
工伤鉴定期限到期后的后续步骤及解决方案
工伤鉴定期限到期后,应采取以下后续步骤及解决方案:首先,及时与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其次,与工伤保险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是否还有其他补救措施可供选择。如果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是否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此外,与相关工会或劳工组织协商,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最重要的是,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备将来可能需要使用。综上所述,虽然工伤鉴定期限已过,但仍有一些后续步骤和解决方案可供尝试,以争取合理的权益保护。
结语
工伤鉴定期限已过,但仍有后续解决方案。与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提交证据;与工伤保险机构了解其他补救措施;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与工会或劳工组织协商。保留相关文件和证据,争取权益保护。尽管期限失效,但仍有希望维护合理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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