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具体如下: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单的作用有什么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二、仓单包括的事项有哪些
仓单包括的事项有: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储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应准确、详细地记录,以防止争议;
3、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仓单中应明确规定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以免退货时发生纠纷;
4、存储场所。存储场所是存储存储物品的地方;
5、存储期。存储期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存储货物的起止时间;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报酬;
7、仓储物品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在填写仓单时,应当在仓单上记录其名称或者姓名、填写仓单的地点和时间,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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