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董事会会议是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是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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