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可以强制拆迁。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且拒不拆除的政府可以对危房实施强制拆迁。
危险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超过了房屋规定的使用年限;
房屋年久失修、严重破损;
房屋主体结构被随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墙凿洞开门窗,拆掉阳台与房间之间的墙体以扩大门窗尺寸,拆改厨房和卫生间墙体,用砖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阳台,在墙外用角钢等材料搭设悬挂阳台等;
新建房屋时地基处理不当引起相邻房屋不均匀沉降;
火灾、地震、水灾、地陷和人为破坏。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性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结构是指在建筑物中支承荷载起骨架作用的部分,主要由承重构件组成;承重构件则是指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基本结构构件。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且出现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当房屋出现承重构件老化、承重能力降低、变形增大,墙或柱失稳、脱落、异常变形,或由于突发性荷载作用而出现较大的裂缝,或地基下沉并继续发展等一些危险迹象时,不能保障住用安全的房屋均属危险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