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或支付程序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和支取应遵循以下规定:(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身份、提取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转让或者支付手续。(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未向储蓄机构申报遗产继承过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储蓄机构支取或转移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视为正常支取或转移存款,储蓄机构对事后的存款继承纠纷不负责任。(3)在国外华侨、港澳同胞等国内储蓄机构存款或委托银行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申请继承证明,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转让和支付手续。(4)在中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中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存款过户手续按与中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中国订立双边领事协议的外国侨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具体规定办理。(5)继承人在国外,可以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我驻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存款过户和支取手续。(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并归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入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的存款不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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