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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董事长哪些职权?

2020-04-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可以约定的董事长职权有哪些?

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董事长的职权有如下几点:

第一,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签署公司债券;

第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适用);

第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得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会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1、董事长;

2、执行董事;

3、经理。

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

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谁行使?

1、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国有独资公司虽然不设股东会,但是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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