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根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爆炸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二、认定爆炸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但其爆炸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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