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1、查封。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
2、冻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方法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方法;
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方法。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方法,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方法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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