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劳动争议须仲裁前置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情形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
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是指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无需执行的情形,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情形有:
1.劳动者持有企业工资欠条。
2.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劳动者直接就1、2所列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按普通民事诉讼纠纷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向海事法院起诉,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劳动仲裁前置的意义
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具有其合理的原因及意义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并且能够取得显著的效果。这也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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