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存在过错被解除,公司无需补偿:1.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3.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本公司指出后拒不改正或者给本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6.员工以欺诈等方式,令公司在违背真实想法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公司需补偿的情况就是员工无过错,因以下情形被解除:1.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还不能胜任工作的;2.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新工作;3.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客观重大变化,公司和员工就变更履行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因经营困难或转产、技术革新等进行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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